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进一步配合做好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1〕62号)要求,审计署昆明特派办对贵州省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初步反馈我省各中心在确定缴存基数上限时,均是按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进行确定,审计认为此行为不合规,应按照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进行确定。
为切实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整改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我州职工平均工资等相关数据,现就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缴存额上限标准作如下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依据
(一)各缴存单位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制度》中关于“月平均工资指所在设区城市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规定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每个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准确核定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州行政辖区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缴存额的上限标准
(一)我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省人社厅和省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度黔南州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6894元÷12个月=5574)的3倍,即16722元。
(二)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计上限为4012元(16722元×12%×2)。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各单位财务人员熟知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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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归集科 许毅刚 ?电话:0854-819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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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