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调整的背景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签署 《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42号),明确了针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有部分缴存职工提供不诚信的婚姻声明或持刚离异的婚姻证明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等情况,其共同特征是原夫妻双方已经有过两次住房贷款记录或其中一方因个人征信逾期、负债过高等种种原因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这很明显是为申请办理公积金业务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办理离婚。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政策法规,更是给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带来巨大风险。我中心根据《合作备忘录》文件精神,为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运行,出台了《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惩戒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员的通知》(黔南公积金通〔2019〕5号)。
二、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惩戒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员的通知》具体规定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和限制通过变更婚姻状况获取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一)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过程中有以下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退回提取款额或贷款金额,三年内不予受理公积金支取申请,五年内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构成犯罪的,由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是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三是故意隐瞒配偶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四是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行为。
(二)限制通过变更婚姻状况获取公积金贷款。针对夫妻双方离异后互相交易名下房产、夫妻双方离异后十二个月内购房等行为,一律不予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原文链接:关于惩戒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员的通知